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第24条规定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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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说的经济情形时,应于该经济行为发生之前,按隶属关系申请评估立项。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中央管辖的国有资产的评估立项审批,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办理;地方各级管辖的国有资产的评估立项审批,原则上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尚不具备立项审批条件的地、县,可由上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办法》和本细则作出具体规定。重大的亿元以上资产评估项目和经国家计委批准立项的中外合资、合作项目的评估(含中央、地方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占有的国有资产),除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立项审批外,还须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必要时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直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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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资产评估呀
资产评估的主要方法包括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清算价格法等,每种方法可以根据不同种类的资产或者需求进行选择: 1、收益现值法,主要适用于因使用而有所损耗的长期资产。指将评估对象剩余寿命期间每年或每月的预期收益,按一个合理的折算率
2020.03.15 179 -
如何进行资产评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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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评估办法施行细则第24条哪些规定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说的经济情形时,应于该经济行为发生之前,按隶属关系申请评估立项。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中央管辖的国有资产的评估立项审批,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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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18 15,3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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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第四条中所说的情形中:(一)抵押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本单位的资产作为物质保证进行抵押而获得贷款的的经济行为。(二)担保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本单位的资产为其它单位的经济行为担保,并承担连带责
2022-09-19 1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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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 2023.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