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管道爆炸是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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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第三方没有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和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的相关规定进行施工的,都属于野蛮施工。比如,以上事故案例的第三方在施工前没有向燃气经营者(燃气公司)申请审批并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属于典型的野蛮施工行为,相关燃气经营者(燃气公司)应该及时会同相关执法部门进行详细调查,依法依规对此事故进行严厉的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以下是笔者结合相关现行的法律法规深入探讨第三方野蛮施工破坏燃气管道带来的刑事责任,希望能给相关执法部门带来现实的借鉴意义,同时更希望能给第三方野蛮施工行为带来警示。 (一)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追究刑事责任 众所周知,燃气管道属于易燃易爆设备,就第三方野蛮施工破坏燃气 管道而言,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燃气管道,且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三方野蛮施工本意就已经属于故意破坏燃气管道行为,只要第三方野蛮施工时破坏了燃气管道且泄漏的燃气浓度达到爆炸的极限(即通过仪器检测到事故现场燃气浓度达到爆炸的极限),这个条件已经足以危害事故区域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此时,不论第三方野蛮施工行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已经具备了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所需要的“故意破坏燃气管道和危害公共安全”两个条件,完全可以界定为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燃气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相关规定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那么,对于第三方野蛮施工违法行为来说,如何界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呢?笔者认为,不管违法行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就可以界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故意破坏。第三方野蛮施工行为在施工前并没有向燃气经营者(燃气公司)申请审批,本意已经属于故意破坏行为。 2、实施了危险方法。第三方野蛮施工行为在施工前没有告知燃气经营 者(燃气公司)并与其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这种行为完全可以认定实 施了危险方法。 3、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的安全。要判断第三方野蛮施工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可以考虑其行为是否破坏了燃气管道且泄漏的燃气浓度是否达到爆炸的极限(即通过仪器检测到事故现场燃气浓度达到爆炸的极限)。如果条件具备,这就足以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的安全,即危害公共安全。 如果第三方野蛮施工行为满足了以上这些条件,便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相关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知,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是作为重大责任事故罪入罪的标准。 但是,究竟如何界定第三方野蛮施工行为是否属于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呢?从2015年12月16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可知,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属于重大伤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属于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因此,在处理第三方野蛮施工破坏燃气管道的事故中,只要事故发生重大伤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便可以界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结束语 第三方野蛮施工破坏燃气管道行为危害很大,极其容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而涉嫌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应当引起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因此,笔者希望第三方在今后的施工过程中,一定要先向燃气经营者(燃气公司)了解清楚燃气管道的位置并共同制定保护方案,不要盲目施工,更不要野蛮施工,以免带来不必要的刑事责任。此外,相关执法部门在处理第三方野蛮施工破坏燃气管道的事故时,决不能抱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容忍心态。只要涉嫌犯罪,坚决追究其行为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从而加大其违法成本,形成不敢再破坏燃气管道的氛围,为燃气管道的安全运行创造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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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燃气管道发生爆炸造成人员伤亡的,由什么人承担责任,要依据调查结果而定。而目前初步调查结果是由于燃气泄露造成的。 2、如果燃气公司在燃气泄露中存在过错,是造成事故发生主要原因的,由燃气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承担事故的责任。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公私财物或人身实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在客观方面的本质特点在于爆炸行为危害或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所谓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是指行为人实施的爆炸行为,由于主观和客观方面的原因,如行为人自动中止爆炸犯罪,炸药的破坏性没有行为人主观想象的那么大,炸药受潮失效,没有将爆炸物投掷到所要求的位置,爆炸物被他人发现而被拆除等,实际上并未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但如果排除这些原因,是可能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的。无论哪种原因存在,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爆炸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构成爆炸罪。爆炸罪的成立并不要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实际后果。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爆炸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4、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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