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被告如何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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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承担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被告未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和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对其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一是行政机关应当先取证后裁决,以证据证明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以法律为依据做出处理决定,而不是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对对方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诉诸法院时,被告应当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第二,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处于主动地位,实施行为时一般不需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同意,有主动执法的权利。根据权利义务平等的原则,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应当承担举证义务,以体现双方平等的法律地位。二、对原告起诉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承担举证责任《条例》第四条第三款和《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原告应当对其符合起诉条件承担举证责任。但被告认为原告超过诉讼期限的除外。根据这些规定,被告认为原告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提出原告超过起诉期限的主张,应当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被告不能证明原告超过起诉期限的,法院应当认定原告不超过起诉期限,原告不需要进一步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举例来说,某行政机关于3月1日作出处罚决定,某公民于7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公民起诉时,向法院提供证人证言,证明其于4月1日收到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经审查起诉材料,法院认为公民已初步证明其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受理此案。但是,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主张原告已经超过起诉期限,被告应当对原告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这也符合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条例》第四条第三款没有明确规定该条是否适用于不作为案件。笔者认为,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被告认为原告超过起诉期限的,也应当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举例来说,一个公民需要一个公安机关的帮助,打电话给公安机关。但公安机关接到电话后,没有做出任何反应,损害了公民的合法财产。于是公民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公安机关认为公民起诉超过了起诉期限。公民认为他没有超过起诉期限。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也应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被告向法院提供电话记录,证明原告打电话两年后提起诉讼,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三、部分行政许可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在行政许可领域承担举证责任,应区分许可事项是否存在重大公共安全隐患,区分举证责任的分配。当许可涉及的事项对公共安全没有重大隐患时,行政机关拒绝申请人(原告)申请的,被告行政机关对原告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承担举证责任。这是因为许可不是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礼物,而是公民权利的恢复。法律禁止在于保证行政机关审查程序的实施,从实体上保留许可的可能性。设立许可制度的目的只是通过行政机关的预防性来控制社会生活。因此,许可决定是公民一般行为自由的恢复,赋予公民公民原有的权利。行政机关拒绝公民申请,本质上构成对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侵害。行政机关根据依法行政原则的要求,在作出拒绝决定时,必须符合法定拒绝条件。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原告)未经许可的法定条件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如果许可事项对公共安全有重大隐患,原告应对其是否具备许可条件承担举证责任。四、部分行政赔偿损害是否由其造成的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没有规定行政赔偿案件的举证责任。根据《解释》和《规定》,原告应对行政机关是否存在加害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举证责任。笔者认为,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不符合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对原告不利。下列情况下,原告举证会非常困难,此时被告应承担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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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在规定了被告承但举证责任的同时,还对被告的举证行为作了一定的规定,这些规则是被告举证时应当遵循的。1.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既要向法院提交事实根据,也要提交规范性文件,只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即当不能证明其行为合法时应当败诉,涉及附带民事诉讼的民事请示部分则仍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2.被告举证的时间。被告应当在第一审庭审结束之前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在这之后提供的证据没有证明效力,但当被告举证后,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补充的,无论在何时均有权要求其补充,被告应当补充;3.诉讼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只有当人民法院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时,被告的取证行为才是合法的。
行政诉讼补充证据不可以随时提交,需要在举证期限之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超过期限再提交的,是否采纳,由人民法院决定。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诉讼程序中没有提出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被告申请补充证据的条件在行政诉讼中被告申请补充证据的前提条件是:1.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2.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起诉状或相关法律文书中明确表示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的;3.在庭审过程中,即在法庭调查或法庭辩论过程中,原告或者第三人的口头形式提出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被告申请补充证据的程序被告依据原告或者第三人用书面形式或在庭审过程中以口头形式明确提出其在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补充证据。补充证据的申请形式与原告或第三人表示没有提出反驳理由或证据的方式相对应,如果原告或第三人是书面形式,被告也应用书面形式;如果原告或第三人是口头形式,那么,被告的申请方式,也可用口头形式,但是如果被告在庭审中发现原告或第三人以口头形式明确地提出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外没有提出反驳理由或证据的,应当当庭用口头形式向法院提出申请补充新的证据,如果法庭当庭准许并要求提供书面申请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庭审后判决前被告以书面形式向法院申请补充证据的,法院审查准许的,应采用书面形式准许被告补证,同时将裁定书送达原告或第三人,并通过再行开庭质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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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一般而言,被告若要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应从以下五个方面来提供证据: 1.有关主体的证据材料,如果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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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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