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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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主体:两罪的主体范围不同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故意伤害罪的主体范围较为特殊,包括十四周岁至十六周岁和十六周岁以上的两类,前者主要为重伤承担刑事责任,而后者则包括对轻伤和重伤都承担刑事责任。而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2、主观方面:两罪的故意内容不同 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有使他人身体健康受到损害的故意。寻衅滋事罪的故意则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促使这种结果发生,其动机就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以达到满足精神空虚的犯罪目的,故意伤害罪则无此动机和目的。 从犯罪行为方面看,寻衅滋事罪的起因通常是“无事生非”和随意殴打他人,表现为无端生事和小题大做等行为,而故意伤害罪的起因则“事出有因”。 3、客体方面:两罪所侵害的客体不同 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侵害的客体比较单一。而寻衅滋事罪侵害的客体相对比较复杂,既侵害了社会公共秩序,即人们遵守共同生活规则所形成的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与非公共场所人们遵守共同生活规则所形成的秩序,有可能还侵害他人的身体健康权。 4、客观方面:两罪所侵害的对象不同 故意伤害罪所侵害的对象往往比较明确和特定的,一般是认识的或有过节的人,且在伤害行为实施之前往往有一个准备过程,行为人与被害人有一定的接触或者交往,而且纠纷往往在伤害发生之前没有得到较好的解决,导致矛盾激化,进而产生了行为人挑起事端,伤害对方,报复对方;而寻衅滋事罪侵害的对象比较随意、不特定的,可以是熟人,也可以是陌生人,只是自己看不惯就惹是生非,寻求精神上的刺激来满足自己非正常的心理,在行为发生时大多是临时起意的,对认识或素不相识的人无理无故进行殴打,是一种想打就打的流氓作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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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区别:寻衅滋事罪是指行为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故意伤害罪是指针对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而定的罪。
下面,我和大家探讨一下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的区别问题。事实上,自从1997年刑法确立寻衅滋事罪以来,这两个罪名的区别问题就一直困扰着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至今没有达成共识。如果确实要作出一个区别,我只能勉为其难地说说故意伤害罪和随意殴打他人类型的寻衅滋事罪的以下区别:1、侵害的客体不同。故意伤害罪规定在《刑法》第四章,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侵害的是单一客体,即他人的身体健康。寻衅滋事罪规定在《刑法》第六章,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侵害的是复合客体,包括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秩序。2、行为实施场所不同。故意伤害罪的伤害行为可以发生在任何场所,而寻衅滋事罪的随意殴打行为只能发生在公共场所,即,寻衅滋事罪的随意殴打行为必须与公共秩序直接相关。因此,在私人场所随意殴打他人,不属于寻衅滋事罪的随意殴打行为。3、入罪门槛不同。故意伤害罪的入罪门槛更高,须致人轻伤以上才构成犯罪,寻衅滋事罪的入罪门槛更低,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或者携带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即使没有造成任何伤害结果,也构成犯罪。4、法定刑不同。故意伤害罪的的法定最低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最高刑是死刑。寻衅滋事罪的法定最低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最高刑是十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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