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没有钱赔偿该如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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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司法解释的精神,补充赔偿责任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顺位的补充,即首先应由直接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直接责任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者不能确定谁是直接责任人时,才由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者或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实体的补充,即补足差额。但必须注意的是,经营者或行为人在实体上的补充赔偿责任有一个重要的限制,即他只能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经营者或行为人的补充赔偿责任的总额,不是以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总额为限,而是根据其自己行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总额为限。两者可能一致,如经营者或行为人如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损害结果根本就不会发生的情形,经营者或行为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与第三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完全一致。但许多情形下,经营者或行为人的赔偿责任范围要小于直接侵权人的赔偿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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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任方如果有非货币财产,权利方可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权利方先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法院执行局确认责任方无财产可执行,可以中止执行,等责任方有财产时再执行。 3、无力赔偿财产可以赔偿劳务,双方达成协议签字确认后报法院备案,责任方接受权利方和法院监督,以付出劳务的方式赔偿。
若诉讼中的被告没有对受害人进行经济赔偿的能力,受害人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让法院明确对方的赔偿义务,查明对方的财产,通过执行对方财产的方式赔付原告的损失。若对方确实没钱赔,目前的法律规定是在后期若发现对方有可执行的财产,原告可以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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