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需要为公有房缴纳土地使用税以及相关减免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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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房属于国家减免土地使用税的范围内,一般情况下不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但最好还是到当地相关部门进行咨询,以确保符合相关法规。 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减免规定: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均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这些单位的生产、经营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 市政街道、广场、绿化用地等公共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为发展农、林、牧、渔业生产和鼓励整治土地,改造废地,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纳城镇土地使用税5至10年,具体免税期限由各地自定。 为体现国家产业倾斜政策,支持重点产业的发展,国家对核能、电力、煤炭等能源开发用地,民航、港口、铁路等交通设施用地和水利设施用地特点,划分了征免税界限,给予了政策性减免照顾。除上述免税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税的,由省级财政税务机关审批,或审核后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征收标准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具体标准如下: (一)大城市 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 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税收作用 目前土地使用税只在镇及镇以上城市开征,因此其全称为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土地使用税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土地资源,使企业能够节约用地。 征收土地使用税的作用具体包括如下: (1)能够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节约使用,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2)能够调节不同地区因土地资源的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 (3)为企业和个人之间竞争创造公平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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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你公司通过出让或转让的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186号)第二条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自学校建成次月,你公司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39号)第二条的规定,可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业办的学校需要交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1、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2、纳税单位新建、扩建、翻建的房屋,从建成验收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未办验收手续而已经使用的,自使用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其房产价格尚未入帐的,可先按基建计划价格计算征税,等工程验收结算后,再按入帐后的价格进行调整,并办理税款的退补手续。 3、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积为课税对象,向土地使用人课征,属于以有偿占用为特点的行为税类型。土地使用税只在县以上城市开征,非开征地区城镇使用土地则不征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等。其中,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复。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土地使用税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列入大、中、小城市和县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多少不同。为了防止长期征地而不使用和限制多占土地,可在规定税额的2倍-5倍范围内加成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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