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保上后置移交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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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移交规定1。项目部组织建筑物实体移交项目部,负责将竣工验收的建筑产品移交给房屋使用者或委托的前期物业管理公司。项目部与接收者办理建筑产品交接时,填写《房屋及设施验收表》和《建筑产品公共部位验收表》,由房屋使用者或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人签字。交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缺陷,由项目部组织施工单位进行维修,直至修复合格。项目部在取得天津市房管局颁发的《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许可证》后,负责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建筑产品移交给委托的前期物业管理公司。交接时填写《建筑产品公共部位验收单》,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人签字;前期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在入住交接中填写《房屋及设施验收单》,发现有质量缺陷,前期物业管理公司应及时反馈质量保证维修单位或项目部,组织施工单位进行维修,直至维修合格。2、财务部会同项目管理部计算预留质量保证金《房屋及设施验收单》。《建筑产品公共部位验收单》签订后,财务部与竣工施工单位办理工程款竣工结算手续,按照《施工合同》、《天津市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天津市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和施工单位提交的《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书》的有关规定计算预留质量保证金。3、竣工建筑产品交接后的保修责任(1)竣工建筑产品交接后,根据《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房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通知》、《天津市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天津市商品房使用说明书》,集团公司在保修期内承担维修责任。集团公司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接受和接受客户关于房屋质量的投诉。受理投诉时,请填写《工程维修清单》。物业管理公司接到客户反映后,将《工程维修单》(项目部联盟)立即送达项目部,项目部应在接到通知后三日内组织相关施工单位进行维修。(2)根据实际情况,必要时,集团公司责成项目部会同销售中心和物业管理公司就建筑产品保修事项签订委托协议;协议明确规定委托事项和工作流程,规定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委托事项还应包括质量问题的投诉、空置房管理、住宅商品房和公共建筑销售后客户满意度调查、《天津市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天津市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天津市物业管理企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委托管理责任。物业管理公司为集团公司委托的事项提供有偿服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4、建筑工程质量保证移交竣工建筑产品交接后保修期内的质量保证费用,属于《天津市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天津市商品房使用说明书》规定的范围内的,由有关责任单位承担。竣工建筑产品验收合格后,项目部负责监理公司整理、装订工程监理资料并提交项目部。项目部向城建档案馆提出竣工档案备案存放申请。项目部通知施工单位对竣工工程的技术资料和竣工图进行整理和装订,并提交城建档案审核。经城建档案馆审核批准,取得《城建档案验收证明》后,施工单位向项目部提供几份工程技术资料和竣工图,具体数量根据城建档案馆、集团公司、房屋使用单位和物业管理公司对不同项目档案管理的需求确定。发包人在支付工程价款时,可按双方事先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用于维修工程质量问题。保修期结束后,如果工程质量没有问题,发包人需要拒绝移交建筑工程保修,承包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求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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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从上述规定来看,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金和保证金属于相同性质的费用,功能也是相同的。 由于质量保修金对应的是质量保修期,而质量保证金对应的是缺陷责任期,导致司法实务中对于保修金或者保证金的返还时间发生争议。会议认为,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质量保修期是指建设工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法定最低保修期限,在此期限内承包人对建设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负有保修义务。 而缺陷责任期是指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期限,最长为2年,缺陷责任期满,发包人应当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因二者期限不同,质量保修期长于缺陷责任期。因此,当事人对质量保修金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缺陷责任期满后,发包人应当将质量保修金返还给承包人,即发包人应当自接受建设工程之日起2年内将质量保修金返还给承包人。
安装工程的质保金规定是: 1、质保金不能和履约保证金同时在合同中使用; 2、如果约定以银行保函代替预留的保证金的,质保金的金额不能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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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工程竣工后的移交期限并未作出规定。一般情况下,工程质量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就可交付给建设单位。根据法律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工程须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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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限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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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保金管理规定有哪些?
参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
2021-09-29 15,340 -
新建筑工程质保期规定有哪些?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证期为(1)基础设施工程、住宅建筑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顶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厕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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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保修期是指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期的最低保修期限。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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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后移交期限有规定吗
没有规定。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就可以交付给建设单位,但对于交付的期限法律并没有作出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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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申请社保转移流程如下: 第一步:查询转入地是否开通网上申请服务选择“关系转移”,点击“社保转移申请转入地开通地区查询”; 第二步:办理网上转移社保关系申请点击左侧的“社保转移申请”,然后按照自己的情况填写信息; 第三步:查询受理审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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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金是指建设单位和承包人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在保修期和保修范围内修复工程质量缺陷的资金。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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