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主体错误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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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被告主体错误如何处理:原告起诉的被告不合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但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第三人,其不参加诉讼,不能阻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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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被告主体错误如何处理方式是: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但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除外。
在实践中,尤其在一些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很多当事人将保险公司的名称书写错误,如“某某保险公司支公司”误写成“某某公司分公司”,这种情况下,不能一律以被告主体错误驳回原告起诉,如果一律驳回起诉这无疑增加了诉讼成本。如果在案件中,被告的地址准确,联系方式无误,而且并没有因为名称错误导致法院送达错误,结合案情,案件的法律关系的指向与实际的权利义务承担者具有唯一性,此时法院可以认定此系原告笔误,可以允许原告直接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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