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如何认定如何处分双方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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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以下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1、抚养教育子女、抚养老人的债务;2、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正常支出,如家庭日常开支、购买生活用品、购买房屋、修理房屋等。;3、夫妻双方或一方因治疗而承担的债务;4、婚前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5、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从事经营或承包经营所承担的债务,实际上由夫妻共同经营,或者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产生活;6、夫妻双方共同从事个体经营或家庭承包经营的债务;7、双方共同生活所承担的其他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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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双方债务的处理方式是:被认定为一方个人债务的由个人偿还。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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