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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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 1、立法权。依据现行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共同行使立法权。 2、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解释宪法即对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而作的立法解释。 3、宪法实施的监督权。现行宪法除规定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外,还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 4、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的监督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等。 5、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事任免权。 6、对国家生活中重要问题的决定权。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1、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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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责有: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四)讨论、决定本行政
2020.10.30 1,1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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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7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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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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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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