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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

2022-07-17 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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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7回复

专业分析:

2015年7月30日出台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意见》为在农村改革试验区开展农户承包地有偿退出试点划定了明确范围。承包地退出涉及社会、经济、法律等一系列问题,我国尚不具备大规模推动农户有偿退出承包地的主客观条件,必须在农村改革试验区范围内审慎稳妥开展。目前,我国有58个农村改革试验区,承担着19项改革任务,自愿退出土地承包权只是少数试验区的任务。 对大多数农民来说,土地是安身立命之本,是生存的基本依靠。他们对转让土地经营权有顾虑,更不愿意放弃承包权。对身处经济发达地区、务农已经兼业化的部分农民来说,土地的生存保障功能虽然已经淡化,但若要放弃承包地还有很多顾忌;他们愿意流转土地,但不愿退出承包权。只有在彻底脱离农村、完全融入城市的情况下,部分农户才会愿意流转经营权,也愿意有偿放弃承包权,而这需要一个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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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中的用益物权,也是一种不动产权力。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权利内容由合同约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区别在于权利归属不同:土地所有权,归属集体;承包权,归属农户;经营权,归属经营者。 1、首先,关于土地的所有权是由我国国家性质所决定的。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因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根本地位坚持不变。 2、其次,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在权利内容上,多数观点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系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双重属性混合。其中,承包权属于成员权,只有集体成员才有资格拥有,具有身份依附性和不可对外转让性;经营权属于财产权,在权利属性上具有可交易性。 3、由此,在“两权分置”下,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实并不具备自由流转的物权属性。但“三权分置”体制实现了集体、承包农户、新型经营主体对土地权利的共享,从法律制度的角度看,其本质就是确定在不改变土地公有制的基本经济制度前提下,在土地上分离出一个更加符合市场交易要求的私权——土地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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