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怎么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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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或者常委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大常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政府每年报告的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可以在政府工作报告专辟一部分内容说明,也可以专门单做报告。例如,总理在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2020年推进节能减排和污染防治,能源消耗强度下降3.7%,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分别下降3.5%、2.9%。2020年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报告了环境保护工作情况,其中专门说明了环境保护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同时,对本行政区域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专项报告,依法接受监督。这是区别于听取常规性报告的针对特定事件的报告,此类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事件概况、发生原因、处理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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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 1、立法权。依据现行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共同行使立法权。 2、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解释宪法即对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而作的立法解释。 3、宪法实施的监督权。现行宪法除规定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外,还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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