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事诉讼法管辖不服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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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并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主张或者意见。《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本案的被告;2、必须在法定的答辩期间内(被告自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审议。由此可见,在大部分情况下,当事人发起民事诉讼,应该遵循民事诉讼案件被告管辖的原则,到被告所在地法院提出。当被告人长期在外的,当事人可以到其居住的法院,或者直接到原告所处的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如果一方对管辖法院有异议,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更换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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