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户户承包的土地如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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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的规定,其本质特征是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为单位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因此,这种形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只能属于农户家庭,而不可能属于某一个家庭成员。农户才是分得承包土地的主体。既然农村土地的承包主体是“户”,而不是单个的“人”,那么将“农户”依照法律和承包合同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看成是“农户”内订立承包合同时在册人员的认识就是错误的。 无论是当时计入分地人数的成员,还是后来新增家庭成员,只要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都平等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增人不增地”绝不意味着新增人口没有地、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毫不怀疑地肯定农户中的新增人口与土地承包时的原有人口一样,对承包到户的土地平等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减人不减地”是在承包期内农户人口减少,尚存人口对已经承包到户的土地仍然享有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不得以农户人口减少为由收回减少人口在土地承包中分得的承包到户的土地。 现在土地拆迁补偿,该补偿款应当作为家庭的共有财产。如需要明确到具体的人,应该是按该户的现有人口进行平均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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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土地承包人的承包收益。如果承包林地的,在承包人死亡后,继承人可以在约定的承包期限内继续承包土地。如果土地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途径获得承包权的,继承人在承包期内可继续承包土地。
农村承包土地是不可以被继承的,因为农民不享有土地的所有权,所以土地不可以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继承人有权继承的只能是土地承包人在承包期内获得的生产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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