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51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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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条例》的法律体系属于规范性文件。是为加强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的管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疫苗,是指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品。疫苗分为两类。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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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7 3,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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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46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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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43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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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09 15,340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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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09 1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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