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回重审的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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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立案发回重审的案件应立新的案号。 二、关于送达发回重审案件,在立案以后,送达的文书可以不按初审案件程序中规定的文书种类送达。 三、关于审判组织发回重审的案件,可以由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四、关于诉讼代理人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需重新提交授权委托书。 五、关于质证及庭审在初审案件中影响案件定性的自认,当事人在发回重审的审理过程中反悔,除当事人提供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的以外,应予以认定。按相关法律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管辖问题上,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由原审法院管辖,当事人不得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但原审法院应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对于重审中当事人变更、追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问题,如果是二审发回重审,可以合并审理;如果是再审发回重审,只有符合一定的情形才可以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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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2 1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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