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下人民法院管辖哪些公安机关,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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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但不能停止执行判决或者裁定。根据相应部门的投诉,可分为五类:一类是刑事投诉检察部门办理的。主要包括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不起诉决定、撤销案件决定等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上诉,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和裁定的上诉。二是控告检察部门负责办理。主要包括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有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诉讼。第三,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处理。主要包括三种情况:不服不立案决定的投诉;不服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投诉;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侦查行为的投诉不服。第四,由公诉机关或者未成年人犯罪检察门办理。两种情况:不服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投诉和强制医疗决定的投诉。第五,监所部门负责处理的情形。三种情形: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申诉、不服死刑终审裁判尚未执行的申诉以及正在服刑人员提出的申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细则》第十四条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承办和查处下列控告、申诉案件:(一)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案件;(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案件;(三)不服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决定的申诉案件;(四)刑满释放人员不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虽经法院复查仍有错误可能的申诉案件;(五)上级机关和检察长交办的控告、申诉案件;(六)认为需要自己办理的控告、申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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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办理的。二是控告检察部门负责办理的。三是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办理的。四是由公诉机关或未成年人犯罪检察部门负责办理的。五是由监所部门负责办理的情形。
县级人民检察院受理的申诉范围:1、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2、不服同级人民法院所做出的民事、行政判决或者裁定的申诉;3、公民、法人或者是其他组织,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请求国家刑事赔偿的相关案件;4、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或者裁定的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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