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他人实施绑架行为过程中加入对被害人进行人身伤害的行为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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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为人在实施绑架行为过程中,后行为人加入,后行为人与先行为人一起继续对被害人实施人身性犯罪,或者后行为人既实施了人身性犯罪,又实施了向被害人的近亲属索要财物的行为。此时,二者都成立绑架罪,而且在绑架罪范围内成立共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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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勒索他人虚构加害事实行为人是构成诈骗。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其轻微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鉴定结果有一方为轻伤或者轻伤以上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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