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处罚折抵刑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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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委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罚金”。 2、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在一定情况下可以折抵刑罚,是从保护当事人的角度出发作出的规定,同时也是为了解决行政处罚和刑罚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实践中,由于实施行政处罚和刑罚的主体不同,因而在对一个违法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认定问题上,可能会有差异。 3、《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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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折抵刑罚原则适用的情形有如果行政违法行为同时构成犯罪的,已执行的行政拘留处罚应当折抵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罚款应折抵罚金;如果被处以行政拘留的人在处罚前已被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也应当折抵。
适用行政处罚折抵刑罚原则的具体情形:如果行政违法行为同时构成犯罪的,已执行的行政拘留处罚应当折抵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罚款应折抵罚金;如果被处以行政拘留的人在处罚前已被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也应当折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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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折抵刑罚原则适用的情形有如果行政违法行为同时构成犯罪的,已执行的行政拘留处罚应当折抵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罚款应折抵罚金;如果被处以行政拘留的人在处罚前已被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也应当折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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