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涉及征收范围的情况下,如何应对强制征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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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房屋土地不在征地红线范围内的情况,您无需担心征收土地行为会生效。您可以尝试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2次会议通过)第十四条规定:“如果您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 (二)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 (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如果您符合上述条件,人民法院将受理您的申请,并通知您。如果您不符合条件,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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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在征地范围被强制征收怎么办 对于房屋土地不在征地红线范围内的情况,那么征收土地行为不具备执行条件。可以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2次会议通过)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 (二)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 (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予以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征收储备土地补偿如下: (1)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造成的经济损失支付补偿; (2)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补偿; (3)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向该所在人支付补偿; (4)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富余劳动力支付补偿。 土地储备的法律原则是: 1、合法运作原则; 2、资源优化配置原则; 3、可持续发展原则。 储备的对象包括: (一)国有土地使用者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依法收回的土地; (二)国有土地使用年限届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三)被依法没收使用权的国有土地; (四)因用地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其它原因调整出的国有土地,或者是经核准报废的交通设施、矿场用地; (五)交易价格偏低,政府应优先购买的土地; (六)依法分批次征用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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