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的限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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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限制商业秘密的问题。首先,商业秘密保密期限有约定的,从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只要商业秘密有秘密,就应该保密。 其次,即使权利人和义务人没有约定保密期限,只要商业秘密没有公开,仍然具有经济价值,权利人对其采取理的保密措施,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知道商业秘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继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商业秘密公开,即当事人的保密义务期限与商业秘密相同。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依照约定。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规范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销售行为,严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保险销售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三)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或者为其他机构、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九)以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十)泄露在保险销售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十一)在客户明确拒绝投保后干扰客户;(十二)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其他规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可以对相关保险公司采取向社会公开披露、对高级管理人员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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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权的限制是从权利限制角度进行定义,同时也被称为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例外情形,这是以除外手段对侵权判定类型进行描述。商业秘密权的限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独立开发,即通过自己创造性的智力劳动获得与他人技术秘密相同的信息的行为,商业秘密权利人不能禁止他人自行研究出相同的商业秘密,也不能禁止他人对自行研制出来的商业秘密采用商业秘密权保护。
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没有规定,只要商业秘密的四个基本特征没有消失,权利人可以将商业秘密一直保持下去。权利人也可以根据实际状况,为商业秘密规定适当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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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7 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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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保护无期限限制。但只要商业秘密仍满足价值性、秘密性、竞争性等特征的,就会受到法律保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具有商业价值,不为公众所知悉、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应当予以相应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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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5 15,3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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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可以分为书面协议和口头协议两种,保密协议一般不会涉及到第三方。一般协议中双方会约定双方就约定内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相关信息。保密协议中包括的内容通常有密内容、责任主体、保密期限、保密义务及违约责
2022-06-19 15,340 -
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有限制吗
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一般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但有规定,只要商业秘密仍满足价值性、秘密性、竞争性等特征的,就会受到法律保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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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1 2022.0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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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权的内容包括哪些
商业秘密权的内容,主要包括秘密性、客观有用性以及保密性三方面。因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商业秘密指的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其中,不为公众所知悉指的就是秘密性,没有他人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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