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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容留, 介绍他人卖淫罪怎么认定

2021-10-31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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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31回复

专业分析: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客体要件。 侵犯本罪的对象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女性,但也包括男性。他人可以是单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绍对象的数量和次数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二、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诱惑、容留、介绍他人卖淫。 引诱是指行为人利用金钱、物质利益或者非物质利益作为诱饵,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拉拢、引诱、说服、鼓励、诱惑唆使他人从事卖淫活动。 容留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 介绍是指卖淫者与嫖客之间的牵线搭桥、沟通匹配,使他人实现卖淫活动的行为,俗称拉皮条。 三、主要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也就是说,行为人知道自己在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知道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就本罪而言,只要行为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就具备了本罪客观方面的所有要件,实际上是否发生了卖淫或者其他具体结果,并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换句话说,只要他人在行为人的诱惑、容留、介绍下,已经开始实施卖淫,就应当认定行为人犯罪既遂。他人卖淫本身是否完成,与本罪既遂的成立无关。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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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有以下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但也包括了男子。“他人”可以是单个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绍对象的数量和介绍次数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 引诱,是指行为人利用金钱、物质利益或非物质利益作诱饵,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拉拢、勾引、劝导、怂恿、诱惑、唆使他人从事卖淫活动。 容留,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 介绍,是指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沟通撮合,使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俗称“拉皮条”。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都可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就本罪而言,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即具备了本罪客观方面的全部要件,实际上是否已经发生卖淫或者其他特定的结果,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换言之,只要他人在行为人的引诱、容留、介绍下,已经着手实施卖淫行为,就应当认定行为人犯罪既遂。他人卖淫行为本身完成与否,与本罪既遂的成立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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