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60条规定原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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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能就地处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扣押客运标志牌、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责令当事人限期接受处理。对违法工具和证据资料可能发生转移或者隐匿的、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经营的以及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接受处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扣押相关证据资料、客货运输车辆和经营设备,分别出具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扣押凭证,并责令其15日内到指定的部门接受处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必须在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履行处理决定后,取回扣押物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扣押的客货运输车辆、经营设备等,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车辆、经营设备在被扣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坏或灭失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赔偿。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公告。当事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扣押车辆或者设备拍卖。所得价款扣除拍卖费用,抵扣应当缴纳交通规费、滞纳金、罚款后,余款退还当事人,不足部分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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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应急车道是生命通道,只供应急车辆通行。除了车辆出现故障外,任何车辆任何时候不能在应急车道上停放,除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外,其他机动车不得进入应急车道内行驶或者停车。如果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出现故障,确需在应急车道内临时停车的,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紧急灯光示警,并在来车方向的150米之外,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提醒后来车辆注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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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一)未经许可使用客、货运汽车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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