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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罪的惩罚措施有哪些?

2024-11-12 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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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2回复

专业分析:

贪污受贿罪的刑罚如下: 1. 贪污数额较大或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以罚款。 2. 贪污数额巨大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或没收财产。 3. 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以罚款或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以罚款或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犯贪污罪的人将面临以下刑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以罚款。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或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以罚款或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以罚款或没收财产。 如果一个人贪污的数额在多次未经处理后累计,将会按照累计贪污数额进行处罚。 如果一个人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并避免或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将可以获得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如果具有第二项或第三项规定情形,也可以从轻处罚。 如果一个人犯有贪污罪并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并终身监禁,不得减刑或假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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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但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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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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