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与赔偿适用是怎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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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致人损害的,教育机构具有管理过错,没有尽到相应的管理责任,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应的侵权责任-----补充责任、相应责任; 2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如果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管理义务,即能够证明没有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有错则赔、无措不赔;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损害的,法律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教育机构不能自己证明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过错推定原则; 4教育机构的责任是管理而产生的责任,并不免除监护人的责任,监护人的责任是法定责任,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行为与损害之因果关系、原因力的大小综合认定过错程度,进行分担责任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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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补充责任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在教育机构内第三人侵权时的责任分担,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造成人身侵权的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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