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鉴别商品房的商业广告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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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广告在原则上是一种要约邀请,一般情况下不能将未订立合同中的宣传广告内容作为合同内容看待。由于商业广告、宣传资料一般只能作为要约邀请处理,只要在合同中未有约定,便很难追究出卖人的责任。基于此,要求广告对出卖人有所约束,是非常必要的。而《商品房买卖解释》第3条明确将某些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视为合同的一部分。该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人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1.在通常情况下,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的内容往往不够具体、明确,一般不含有要约的意思,性质为要约邀请,对双方当事人均不产生合同的约束力。 2.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广告内容的约束力进行认可的,该广告和宣传资料即构成合同的条款。 3.将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作为购房合同附件的,该广告和宣传资料构成合同条款。但正式合同对广告内容有实质性变更的,以正式合同的约定为准。 4.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项目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决定作用的,应当将该内容视为要约,而买卖合同的订立则视为买受人对出卖人要约的承诺。 在这种特定的情形下,这些说明与允诺与正式合同条款共同构成商品房买卖的完整的交易条件,这些说明与允诺即具有合同条款的效力,亦应视为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出卖人违反该合同内容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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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广告性质如下: 1、一般情况下,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材料的内容往往不够具体、清晰,一般不含要约的含义,其性质是要约邀请,对双方没有合同约束力; 2、当事人在合同中承认广告内容的约束力的,广告和宣传材料构成合同条款; 3、商品房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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