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征地补偿的补偿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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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土地征用的标准1、征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集体所有土地由市政府统一进行,土地征用工作由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其他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直接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协同市土地管理局完成征地工作。被征地单位或个人应当服从国家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支持和配合做好征地工作。2、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综合开发用地可以实行连片征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应当根据项目批准文件及总体设计一次申请批准,按项目征地,不得化整为零越权审批。分期建设的项目,应分期征地,不得先征待用。市政府可依法对集体所有土地实行有计划预征。3、按项目征用土地,依下列程序办理:(1)、建设单位和个人持人民政府有关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选址通知书》,向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2)、市土地管理部门对用地申请进行审核,拟定征地工作方案,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书面通知申请人和被征地单位,并发出征地通知书;(3)、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区、乡(镇)人民政府与被征地单位对拟征土地进行调查勘测,确认土地权属和土地利用状况,确定土地面积和界址;(4)、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与被征地单位确定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5)、市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征地批准权限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根据批准文件落实征地有关事项。4、《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和被征地单位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签订《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5、被征地单位应当在接到征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配合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征地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市政府可依照有关规定做出征地决定。被征地单位对征地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征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规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征地决定的,由市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6、国家(含省、市)重大建设项目急需征用土地的,市政府应当及时处理土地权属纠纷,作好土地征用工作。土地纠纷时间较长、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经多次调解不成,及时处理确有困难的,由市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可先行征用。在实施征地前,市土地管理部门应会同争议各方对争议土地进行勘测,将争议的原因、土地类型、面积、界址予以登记。土地权属纠纷解决后,有关争议范围土地的征地补偿费等各项费用,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向土地所有权单位支付。7、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应按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由市政府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征地补偿费由市土地管理部门统一收取,按征地协议约定期限汇入被征地单位在指定银行开设的征地补偿费专户。征地补偿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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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补偿标准如下: 一、一类片区。区片价:54000元每亩。基本农田:64800元每亩。建设用地:54000元每亩。未利用地:43200元每亩。 二、二类片区。区片价:50000元每亩。基本农田:60000元每亩。建设用地:50000元每亩。未利用地:40000元每亩。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调整并公布,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配套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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