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师兄 > 专业问答 > 请问一下行政监督作用是哪些呢?谢谢了

请问一下行政监督作用是哪些呢?谢谢了

2024-09-02 09:25

该咨询为用户常见问题,经整理发布,仅供参考学习!

我也有类似问题!点击提问

推荐答案

贵州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4-09-02回复

专业分析:

一、行政监督检查的概念 行政监督检查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对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检查、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的行政行为。其特征为: 1、行政监督检查的主体是享有某项行政监督检察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2、行政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行政监督检查的内容是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的情况。 4、行政监督检查的性质是一种依职权的单方面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独立的法律行为。 5、行政监督检查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和纠正相对方的违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和行政目标的实现。 二、行政监督检查的作用 1、行政监督检查可及时反馈法律、法规实施的社会效果,为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废止提供实践依据。 2、行政监督检查可以预防和及时纠正相对方违法行为。 3、行政监督检查是保证执行行政法律、法规,实现行政目标的重要环节。 三、行政监督检查的分类 1、以行政监督检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行政监督检查可分为一般监督和特定监督。一般监督是针对不特定的相对方实施的监督,具有巡查、普查的性质,如工商管理人员对市场经营者有无营业执照实施的监督检查。一般行政监察大多是行政机关的事实监督行为。特定监督是对具体行政相对方进行的监督检查。 2、以行政监督检查的内容划分标准,又可分为公安行政监督检查、工商行政监督检查、还挂监督、资源监督、环境保护监督、审计监督等等。 3、以实施行政监督检查的时期划分标准,又可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4、以行政监督检查机构划分为专门监督和业务监督。 5、以行政监督检查与监督主体的职权关系标准划分为依职权的监督与依授权监督。 四、行政监督检查的方法 1、检查检查是一种最常用的监督方法。检查有很多种形式,如综合检查、专题检查;全面检查、抽样检查;定期检查、临时检查;现场检查、人身检查等。综合检查是对管理对象的多个领域进行检查。专题检查仅对管理对象某一领域进行检查,如安全检查、产品质量检查、卫生检查等。全面检查是对检查客体各方面进行检查。抽样检查是选择检查客体的某些部分、某些要素进行采样的检查,根据采样的检查情况来判断整个客体的情况。定期检查是时隔一定时期进行的检查。临时检查有两种情况:一是行政主体为了防止某些单位、个人弄虚作假而采取不提前通知所进行的突然性检查;二是在行政主体发现管理对象存在某些问题或发生了某种事故后临时决定进行检查。人身检查通常是对某种严重违法行为的嫌疑人进行的检查,由于人身检查涉及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自由,故法律对此有特别的严格的限制性规定。 2、调阅审查是一种常见的书面监督检查方法。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为了了解向对方的有关情况,或根据有关信息,发现相对方牟总违法情形或其他问题的情况时,为查明和正事有关问题,而对向对的有关文件、证件、报表、账册等进行审查,以确定这些文件、证件、报表、账册的真伪,并从中发现问题。 3、调查是行政主体通过各种信息渠道发现相对方存在某种问题后,为证实和查明相应问题,而以各种方式从向对方或其他个人、组织处收集有关该问题的证据和信息,了解相关情况的背景材料,问题的发生过程,以得出该问题的存在与否和问题的大小、轻重等结论。调查可以通过询问、讯问、鉴定、勘验,审查文件、材料、账册等各种方式进行。最重要的是,调查结论必须告知向对方,并听取相对方的申辩意见。 4、查验是行政主体对相对方某种证件或物品进行检查、核对,以确定相应证件、物品的真伪和从中发现相关问题,以实现行政监督检查的目的。 5、检验是行政主体或行政主体委托其他技术性机构对相对方的某种物品进行检查、鉴别或化验,以确定相应物品的成分、构成要素是否符合标准等。 6、鉴定是行政主体或行政主体委托其他技术性机构对相对方的某种物品或材料、证件等进行鉴别、评定,以确定真伪、优劣,或确定其性质成分等。 7、勘验是行政主体或行政主体委托其他组织对行政相对方实施某种行为的长点进行实地查看,了解相应行为现场情况,以确定有关个人、组织是否参与了相应行为以及参与者的责任情况等。 8登记行政主体要求相对方就某种特定事项向其申报、说明,由行政主体记录在册的行为。 9、统计这是行政主体通过统计数据了解相对方情况的一种监督方法。行政机关通过统计资料分析,掌握情况,发现问题,以便采取补救措施,保证行政目标的实现。 五、行政监督检查的程序 1、表明身份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时,应佩戴公务标志或出示有关证件,以表明自己有权执法的身份。对不表明身份的人员要求进行的检查、调查等,相对方有权予以拒绝。 2、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对有关实物、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进行公开检查。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检查进行。但行政监督检查人员有为相对方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机密的义务。对行政主体违反规定,必须对因泄密而给对方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行政监督检查必须按照法定时间或正常时间及时进行,不得拖延而超正常检查所需时间,应杜绝变相拘禁或扣押,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4、对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某些特别检查,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应当符合法定的特别要件和方式。 5、说明理由在作出不利于行政相对方的检查结论前要允许向对方陈述和申辩,并说明作出监督检查的结论的理由。 6、告知权利行政主体应在做出不利于相对方的监督检查结论后,告知相对方相应的救济手段。

展开更多

对内容有疑问,可立即反馈反馈

同类普法

刘伟长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行政复议是依申请行为。它以行政相对人主动提起为前提,即相对人不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不能主动管辖。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申请复议范围。 5.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建制是副厅级,执行局是其内设机构可以定级为副处机构,局长行政级别为副处级。 法院执行局与执行庭合署办公,为人民法院内设执行机构是对判决结果的执行机构。其主要工作职责是根据级别管辖,执行本院一审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执行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执行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执行上级法院指定执行的案件,执行受托执行案件,办理受托及委托执行案件的相关事宜,负责对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办理下级人民法院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案件。

律师普法更多>>
  • 行政监督的作用有哪些?什么是行政监督?
    行政监督的作用有哪些?什么是行政监督?

    行政监督的功能主要指监督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制定的各项行政法规、行政政策的情况,同时纠正和惩处违犯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与行政纪律的行为。具体地讲,行政监督主要有三种基本的功能。 1.行政督察 行政监督的目的是督察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

    2024.05.09 26
  • 著作权在哪登记呢,谢谢了
    著作权在哪登记呢,谢谢了

    1、部门:申请人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可来人到CCC版权登记大厅,或通过邮寄方式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著作权登记部提交登记申请材料。 2、材料要求:申请作品著作权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1)按要求填写完整的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2)申请

    2024.07.05 13
  • 行政复议初次任职要注意一些哪些问题,谢谢
    行政复议初次任职要注意一些哪些问题,谢谢

    行政复议初次任职要注意以下问题请参考: (一)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将第二款修改为:“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国家统一法律职

    2024.06.04 7
专业问答更多>>
  • 请问下不属于行政复议参加人的是什么呢,谢谢了

    行政复议参加人是指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而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行政复议活动的当事人以及与当事人地位相似的人。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申请人(公民)的法定代理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和共同申

    2024-08-31 15,340
  • 请问下保姆和客户签合同注意哪些呢,谢谢了

    业主在聘请保姆签订合同的时候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双方的身份信息,这样有利于双方之间的相互了解。 第二,服务期限,报酬的数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第三,工作的内容; 第四,合同的解除条

    2024-09-01 15,340
  • 请问一下法院执行局权利大吗?有什么作用。谢谢。

    可以根据以下的相关法律说明解答关于法院执行局权利大吗的疑问,请参考: 一、法院执行局前身是执行庭,后来因通货膨胀的原因由庭变成局(开玩笑)。 二、执行局与刑庭、民庭、行政庭、立案庭等都是平级的,但由于

    2024-09-01 15,340
  • 请问下如何向法院交证据呢,谢谢了

    对于如何向法院交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以下是举证期限的规定

    2024-09-01 15,340
法律短视频更多>>
  • 公民行使监督权的途径有哪些 00:55
    公民行使监督权的途径有哪些

    公民行使监督权途径如下: 1、通过人大代表或直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地方人大常委会反映; 2、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电话、走访等形式,向有关部门举报或反映; 3、通过媒体工具,如电视、广播、报纸等进行监督。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人大及其常委会

    13,937 2022.06.22
  • 申请监外执行的条件有哪些 01:22
    申请监外执行的条件有哪些

    申请监外执行的条件有三点,分别是: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监外执行的程序有五点,分别是: 1、对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由所在监区集体研

    1,145 2022.10.08
  •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包括哪些 01:03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包括哪些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包括:1、卫生行政部门;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

    15,111 2022.05.11
有问题
就会有解决办法
在线咨询

离婚、工伤、刑事、债务... 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法师兄法务
您好,请问有什么可以帮助到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