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被采取保全措施后可否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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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措施,是人民法院基于一定的条件和原因而采取的。如果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条件和原因发生变化,财产保全措施就会变得不必要了,这种措施就可以解除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况有两种:(1)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没有起诉。《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2)被申请人提供了担保。经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目的是为了防止以后作出的本案判决无法执行或者难以执行。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如果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如保证人担保,实物、现金或者有价证券担保,作为将来执行判决的保证,即使将来出现被申请人败诉并不能履行义务,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也会为申请人权利的实现提供保证,可以说已经消除了将来生效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危险性,继续采取保全措施已没有必要,因此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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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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