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xx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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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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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严格执行《消毒隔离管理总则》的有关规定。 2、保持污水排放系统顺利通畅,定期对医院排放系统进行维修。 3、工作人员做好自身防护,采集污水时戴手套,操作后洗手。 4、每日监测污水总余氯2次,并做好登记。 5、每月做好污水粪大肠杆菌检测,有报告并备查。 6、每年做好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菌)检测,不得少于2次。 7、在传染病流行期间,应增加污水处理消毒剂的投放量,保证污水处理的余氯含量>6.5mg/L。 8、保持室内空气流量,环境清洁。 9、污水处理原料妥善保管,合理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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