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对窝藏罪的审理意见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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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明确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构成窝藏罪。本案被告人虽然主观上明知被窝藏的对象是负案在逃的人,客观上也实施了具体的窝藏行为,但窝藏的对象仍然在逃未归案,即被窝藏的人当时所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尚未确定。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在逃未归案的人因未经法院审判,应当推定为无罪的人。那么,窝藏一个被推定为无罪的人的行为,显然不宜以窝藏罪定罪。(2)被窝藏的犯罪人的犯罪性质及情节,虽然不影响窝藏罪名的成立,但对实施窝藏行为人的量刑有重大影响,是窝藏罪被告人重要的量刑情节。因此,在被窝藏的犯罪人未归案之前,也不宜对实施窝藏行为人先行以窝藏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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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量刑的指导原则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量刑时,应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定量分析,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1.量刑步骤: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我国人民法院组织体系内的各级人民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由其选出的人民法院院长。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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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明确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构成窝藏罪。本案被告人虽然主观上明知被窝藏的对象是负案在逃的人,客观上也实施了具体的窝藏行为,但窝藏的对象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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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明确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构成窝藏罪。本案被告人虽然主观上明知被窝藏的对象是负案在逃的人,客观上也实施了具体的窝藏行为,但窝藏的对象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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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共分5个部分:一是“量刑的指导原则”,规定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罪责刑相适应,宽严相济以及量刑均衡原则;二是“量刑的基本方法”,规定了量刑步骤、调节基准刑的方法和确定宣告刑的方法;三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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