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诉讼管辖范围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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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种类: (1)牵连管辖:针对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可以由与案件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2)协议管辖:当事人在涉外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可用书面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3)应诉管辖:被告对人民法院的管辖不提出异议而应诉答辩,即承认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4)专属管辖:涉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等案件,由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二、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的普通地域管辖,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未作专门规定,但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规定,即涉外民事诉讼普通管辖中以被告住所地国法院为管辖法院。 三、集中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受理法院做出较大调整,将以往分散于各基层法院、中级法院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由少数受案较多、审判力量较强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百六十六条 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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