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十五年后还追究吗
该咨询为用户常见问题,经整理发布,仅供参考学习!
我也有类似问题!点击提问
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并未超过追诉时效,强奸罪的追诉时效是十五年,具有加重处罚情形的,追诉时效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相关规定:《刑法》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内容有疑问,可立即反馈反馈
追究。如果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提出控告后,公安司法机关受理案件后依法立案侦查,当事人逃避公安司法机关侦查和诉讼活动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故十五年前的打架行为被公安司法机关立案后,不论过多长时间,行为人都将被追究责任。
发生在三十年前的强奸案一般不能追诉了,已经过了追诉期。但如果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恶劣,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了二十年的追诉时效后认为必须追诉的,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可以继续追究责任。
-
发生在三十年前的强奸案还可以追究责任吗?
发生在三十年前的强奸案一般不能追究责任,但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以及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
2020.03.01 1,342 -
强奸罪成立8年后还能追诉吗
继续报警,要求警方立案。追诉时效的问题,不需要普通公民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2020.08.01 151
-
已经十年的强奸罪现在还追究吗
1、涉嫌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如果没有严重情节的话过去十年了,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有强奸或其他严重情节需要承担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2022-02-10 15,340 -
强奸罪被判刑后还可以追究强奸罪吗
不会罪加一等的,属于正常的犯罪。涉嫌强奸犯罪,可以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
2022-03-12 15,340 -
强奸罪追究多少年
涉嫌强奸罪,可以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具体量刑看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
2022-02-21 15,340 -
强奸罪不追究可以吗
1.强奸罪属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就算是你不追究了,如果公安、检察机关认为确实有犯罪行为存在,并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诉讼程序仍然会继续; 2.对方亲属要求和解,可以作为对方悔罪的表现,会在最终
2022-05-09 15,340
-
01:10
强奸罪追诉时效
强奸罪的追诉时效为二十年。我国刑法规定了犯罪的追诉时效期限,如果最高法定刑不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则经过五年追诉时效期限届满;如果法定的最高刑罚在五年以上不超过十年的,则经过十年追诉时效期限届满;法定的最高刑罚是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则是经过
1,454 2022.04.15 -
01:19
强奸罪判刑几年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导致的犯罪是一种相对较重的刑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如果情节严重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情节严重有五种情形。如果
741 2022.04.17 -
00:55
在外国犯罪回国还追究吗
在外国犯罪,回国后是否还进行追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外国犯罪后回到国内的,我国的司法机关是有权追究公民刑事责任的,司法机关一般会根据行为人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人身危险性程度、外国法院量刑是否适当、被害人或其家属有
4,684 2022.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