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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招标法50关于废标条件是如何规定的呢

2022-07-29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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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9回复

专业分析:

“废标”这一词语,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是没有的,正确的说法是“否决其投标”。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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