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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条

2022-09-09 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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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09回复

专业分析:

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执业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前款所称医疗机构包括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妇幼保健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医务室、卫生室(所、站)、急救中心(站)、临床检验中心、医学检验所、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护理院(站)等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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