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典中是否只约定卖方违约责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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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合同只约定一方的违约责任是显失公平的行为,违背了《民法典》公平的原则,双方应该补充约定买方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六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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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只约定卖方违约责任是不可以的,违背了法定公平原则。《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任何一方违约的,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类型有: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采取补救措施的违约责任、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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