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19条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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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技术资料。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提供有关规划、计划、统计、勘察、测绘、地籍、气象、地震、地质、水资源、水文、环境以及地下设施等基础资料。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防御气象、地震、地质、火灾、洪涝等灾害的需要,合理确定探测(观测)设施、防灾通道和避难场所,统筹安排相关基础设施。编制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与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时,应当组织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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