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合同有附着物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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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附着物,是指在土地上建造的一切建筑物(如平房,楼房及附属房屋等),构筑物(如水塔,水井,桥梁等)及地上定着物(如花草树木,铺设的电缆等)的总称。土地租赁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应该物归原主;如土地上还有附着物自行处理,达到承包前的状态;如有庄稼或建筑物可与发包人协议处理。在未征得发包人的同意,必须恢复承包时的状态。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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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应该物归原主,对于当事人自行添附的附着物,应自行处理,以达到土地承包前的状态。如果有庄稼或建筑物的,当事人也可与发包人协商处理。但是在未征得发包人的同意的情况下,当事人必须恢复承包前的状态。
土地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应该物归原主,对于自行添附的附着物,当事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处理。但是在未征得发包人的同意的情况下,当事人必须恢复承包前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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