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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逮捕工作中如何把握“有逮捕必要”?

2023-06-12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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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6-12回复

专业分析: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逮捕须具备三个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有逮捕必要。我们理解,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备前两个条件,但是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方法,可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的发生,就没有逮捕的必要。而后一个条件尤为重要,属必备条件。如无逮捕必要,则可不采取逮捕措施,即只对那些非逮捕不可的人才实施逮捕。实践中,对这一条的理解和执行差异较大,为防止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办案人员往往从严掌握,认为可捕可不捕的,以捕为上。正确适用“有逮捕必要”,既有利于打击犯罪,保证案件的顺利诉讼,又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十分重要。办案人员要克服怕负责任的思想,认真负责地审查每一起批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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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其进行羁押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有关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刘伟长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在逮捕后。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羁押必要性审查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以后开始,贯穿于刑事诉讼中的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以及审判阶段。 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方式: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有3种方式可以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 一是依职权启动,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可以依职权主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二是依申请启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对于申请人来说,其应当在提出申请时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一并提供。 而且,提出申请的时间不宜过早,通常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一个月以后。 三是依建议启动,看守所根据在押人员身体状况,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方式: 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一)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和证明材料; (二)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 (三)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了解是否达成和解协议; (四)听取办案机关的意见; (五)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健康状况; (六)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开审查。 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身体状况、案件进展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和有无再危害社会的危险等因素,综合评估有无必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一)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二)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三)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四)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一)预备犯或者中止犯; (二)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 (三)过失犯罪的; (四)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 (五)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 (六)系未成年人或者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七)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八)认罪认罚的; (九)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十)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十一)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十二)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 (十三)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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