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因果关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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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权因果关系是行为人的侵权行为与他人所遭受的损失具有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即行为造成损害结果的发生在通常情形下存在可能性。根据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需要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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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是指各种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包括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 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与权益受侵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考量的问题是责任的成立。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是指权益受侵害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涉及的是责任成立后责任形式以及大小的问题。 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的意义在于对侵权责任加以限定,一方面使受害人得到救济,另一方面又不至于无限扩大责任范围,限制行为自由。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以事实因果关系为基础,但从侵权认定结果来说,事实因果关系又不免成为一定价值因素的载体,这就使法律因果关系认定理论成为必要。两大法系发展的各种因果关系认定理论将价值载体功能表现得淋漓尽致。在这一点上主张返朴归真:由于过错最直接体现法律的否定评价,过错的种类划分可以为法律因果关系认定理论提供一些借鉴意义。过错的种类一般被区分为故意和过失,由于故意较之过失而言代表行为人更深的主观恶意,因而也较之过失应受到更多的法律谴责。日本的保护范围说体现了这种划分思路:此说认为:行为人在主观上若为故意,因果关系的认定应采直接结果因果关系理论,将所有与侵害行为存在事实因果关系的损害均应纳入赔偿范围;行为人在主观上若为过失,以处于侵权人规避义务所及的射程距离内的与侵权人侵害行为具有事实因果关系的损害结果作为划定责任范围的标准。
认定侵权责任,一般是要求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但关于因果关系,有些情况下无需证明,只需推定。在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案件中,对其因果关系的确定,多采用因果关系推定。即只要证明企业已经排放了可能危及人身健康的有害物质,而公众的人身健康在排污后受到或正在受到危害,就可以推定这种危害是由该排污行为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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