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诉讼无效的诉讼时效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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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中,没有诉讼时效的概念,准确的表述应该是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确认行政行为无效是否受到起诉期限的限制。各国通行的规定不受起诉期限的限制,如日本、台湾省等。新《行政诉讼法》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在全国法官培训中也认为,无效行政行为不受起诉期限的限制。在2018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颁布之前,我国法律没有相关规定,行政诉讼不受起诉期限的限制只是法律讨论和个别法官的个性化判例。2018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94条基本确立了行政无效不受起诉期限限制的原则。但解释第125条又作出了特别规定,即对2015年5月1日前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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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我国法律对民事诉讼规定了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如果被侵权人在事件发生很长一段时间之后才得知自己的权益被侵害; 则诉讼时效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侵权之日起算三年,而最长时效二十年是指被侵权人权益受侵害之时起算二十年,超过二十年还未维权的,则丧失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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