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40条具体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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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五”期间,在提升社会保险待遇水平方面,江苏将落实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调整机制,综合考虑物价上涨、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和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调整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基础养老金省定最低标准每年调整增幅原则上不低于8%。完善失业保险金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更好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完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标准,科学合理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水平。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鼓励引导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提高企业年金覆盖率,完善职业年金制度,稳健开展职业年金投资运营,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
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均以参加我省养老保险的职工工资总额(其中,参加我省养老保险的企业为职工工资总额;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系统统筹的企业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和城镇临时工工资总额,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工资总额。工资总额的构成,均以国家统计局统计口径主准)为提取基数。在全省规定统一提取比例前,各市、县原有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和城镇临时工的养老保险费不再按各自的比例提取,应重新测算,按统一比例提取,合并调剂使用。各市、县具体提取比例,应按省政府苏政发[1992]11号文规定的积累率和省统一规定的支付项目的实际需要,扣除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进行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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