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诉讼中哪些人享有民事管辖豁免权?哪些情形不享有民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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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外国驻我国的外交代表享有民事管辖豁免权。比如,当事人想对外国驻我国的外交代表和与外交代表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提起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是,在涉外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交代表不享有民事管辖豁免权:(1)有司法豁免权的外国人,其所属主管机关明确宣布放弃司法豁免权的,驻在国法院则有权受理对其提起的民事诉讼;(2)外交代表用私人名义涉及在中国的不动产诉讼;(3)外交代表以私人身份作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所引起的诉讼;(4)外交代表在中国境内从事公务范围以外或者商业活动引起的诉讼;(5)因车辆、船舶或航空器在中国境内造成的事故而引起的诉讼;(6)外交代表本人主动提起诉讼,因而引起对方当事人应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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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代表享有的豁免权具体有刑事管辖豁免;民事管辖豁免;行政管辖豁免等。但是外交代表以私人身份进行的遗产继承的诉讼、在中国境内从事公务范围以外的职业或者商业活动的诉讼不享有豁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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