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人要如何实现应收账款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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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区分应收账款清偿期与质权期限是否同时到期。 一、应收账款的清偿期和质权所担保的主债权的清偿起同时到期 此时当主债务人未清偿债务时,质权人可采取以下措施: 1、在质权实现条件成立时,质权人可以通过与出质人协商,达成债权让与的合意,通知次债务人,由质权人在质权担保的范围内直接接受次债务人的清偿。 2、当质权实现条件成立时,而质权人与出质人无法达成债权转让协议时,质权人可以通过行使代位权的方式来实现质权。 二、应收债款的清偿期限先于质权所担保的债权的清偿期限到期 质权人可以和出质人协商以出质人所收取的款项提前清偿,若出质人不同意提前清偿,质权人可以请求将出质人所收的款项提存。 三、应收账款的清偿期限晚于质权所担保的债权的清偿期限 1、若次债务人选择提前履行其与出质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则质权人可以按前述 (二)中所列方式实现质权。 2、若次债务人未提前履行其与出质人的债权债务关系,质权人亦无权要求次债务人提前履行,此时应收账款质权仍然存在。在此情形下质权人需在应收账款质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三年内行使质权。若两年内无法行使,则质权人丧失质权。 风险提示:代位权的行使前提是“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因此质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必须举证证明出质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这一法定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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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人实现质权,就质物的变价优先受清偿,其前提条件是债务履行期届满而质权人未受清偿。 出质人与质权人签订质押合同,为债权人设定质权。 但质权不一定都能实现,如果债务人在债权清偿期届满前或届满时清偿债务的,就不存在质权实现问题,只有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所担保的债权未受清偿的,质权人才可以以质物来实现自己的质权。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因此,在订立书面质押合同后,需要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质押登记。登记内容包括质权人和出质人的基本信息、应收账款的描述、登记期限。上述登记内容应当填写到征信中心的互联网登记公示系统,生成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初始登记证明和修改码。登记后,应收账款质权就设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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