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性债务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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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债的标的是否有选择性,债可以分为两类:无选择之债和选择之债。无选择之债指的是债的标的单一,当事人只能就该种标的履行,没有选择余地,因此也被称为不可选择之债。而选择之债则是相对于无选择之债而言的,指的是债的标的为两项以上,当事人可以从中选择其一年来履行,这类债也被称为可选择之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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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履行上有选择性债券。这意味着在债券成立之初有两种以上的履行选择。可供选择的履行可能是不同类型的目标,如债务人支付金钱或提供劳务;可能是不同的目标或不同的劳务内容。第二,只有在债券履行标的具体后,才能履行对应的债券标的,虽然有几种,但当事人只能从中确定一种履行,只有在确定履行标的后才能履行债券。
选择之债就是选择标的,当标的有多项但是债务人只需要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标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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