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刑的执行主体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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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罚金的执行主体是第一审人民法院 根据刑法第五十三条和刑诉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对不缴纳罚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其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指明了罚金由原审人民法院执行,即一审法院执行。这就明确了罚金的执行主体是第一审人民法院。 (二)罚金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执行 虽然法律明文规定罚金由人民法院执行,但是在具体执行中却没有明文规定应由法院的哪个部门来执行。现在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样,有的由刑庭执行,有的由执行庭执行,有的由司法警察执行。由刑庭执行,违背了人民法院审执分离的原则,由执行庭执行于法无据。这里笔者认为应该由司法警察执行。理由是,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七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第(六)项,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七)项执行死刑;(八)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也就是说人民法院机构中能够执行刑罚的只有司法警察。另外,作为(八)项它既是一个冲实性条款,指导司法警察根据法律规定履行职责,同时,也是适应形式发展和随着法律制度的完善,不断拓宽司法警察职责的弹性条款,以上规定来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节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的职责中,就不包括刑罚的执行,只是对刑事判决,裁定中民事部分的执行。所以按照立法原则的精神,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应当包括执行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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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罚金有以下四种适用方式:1.单科式。刑法规定的单科罚金主要适用于单位犯罪。选科式。在罚金单独适用的情况下,刑法规定罚金与其他刑种并列,可供选择适用。3.并科式。在罚金附加适用的情况下,明确规定判处自由刑时,必须同时并处罚金。4.复合式。复合式是指罚金的单处与并处同时规定在一个法条之内,以供选择适用。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罚金有以下四种适用方式: 1.单科式。刑法规定的单科罚金主要适用于单位犯罪。 2.选科式。在罚金单独适用的情况下,刑法规定罚金与其他刑种并列,可供选择适用。 3.并科式。在罚金附加适用的情况下,明确规定判处自由刑时,必须同时并处罚金。 4.复合式。复合式是指罚金的单处与并处同时规定在一个法条之内,以供选择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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