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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房屋租赁纠纷案件管辖问题

2024-12-12 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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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2回复

专业分析:

一、关于民事诉讼管辖的规定,有以下规定: 1.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 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4. 对公民提起的与身份关系的诉讼(不包括诉讼离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5. 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与身份关系的诉讼(不包括诉讼离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7.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8.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9. 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0.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1.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2.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3.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4.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15.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6. 对于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7. 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18.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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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的管辖权属于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专属管辖,由房屋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若房屋租赁合同没约定管辖法院,都是不需要考虑的,直接去房屋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进行诉讼即可。若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可选择该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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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纠纷如涉及合同纠纷,则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确定,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没有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登记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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