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条例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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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防治大气颗粒物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大气颗粒物污染,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预拌混凝土和砂浆生产使用、散装流体物料和废弃物的运输堆放、建材加工、工业生产、矿产开采、火力发电、城市保洁、餐饮经营、燃油机动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等,以及裸露地面所产生扬尘、烟尘、粉尘等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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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措施有哪些?
水污染防治措施有: 1、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实行风险管理,制定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 2、不得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性液体、碱性液体或者剧毒废液; 3、不得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4、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
2020.12.09 847 -
水污染防治措施有哪些
水污染防治措施有: 1、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实行风险管理,制定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 2、不得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性液体、碱性液体或者剧毒废液; 3、不得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4、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
2020.10.23 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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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的规定有哪些?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有关规定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未达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2022-09-08 15,340 -
鞍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第八条
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扬尘污染环境监控制度和扬尘污染环境监测网络,定期公布扬尘污染状况的信息。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2022-09-08 15,340 -
鞍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如何?
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公众对扬尘污染的举报和投诉,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2022-09-08 15,340 -
鞍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有什么规定?
气象部门发布大风警报期间,应当停止平整土地、换土、原土过筛等作业。气象部门发布雾霾天气预警期间,禁止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
2022-09-08 1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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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态污染物的治理方法
气态污染物的治理方法如下:1、粉尘控制技术;2、高压静电除尘技术;3、旋风除尘技术;4、袋除尘技术;5、湿法除尘技术;6、湿法除尘技术;7、二氧化硫控制技术;8、湿法脱除SO2技术;9、半干法脱除SO2技术喷雾干燥脱硫技术;10、干法脱除S
4,989 2022.04.17 -
01:14
减少光污染的措施有哪些
减少光污染的措施如下:1、避免不必要和过强的光照。国际照明委员会发布了许多涉及道路、各类体育场馆(足球、网球、游泳、冰上运动等)、广告等照明标准的文件;2、使用合格的照明设备。即使用能够避免或减少光污染的照明设备。灯具不应发出朝天的光、亮庹
11,246 2022.01.26 -
01:16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如何认定
构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需满足以下四个条件,分别是: 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而导致发生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直接破坏了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在
517 2022.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