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能成立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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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五条,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五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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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能成立发起人应承担的责任如下: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缴纳的股票支付返还股票并计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公司成立过程中,因发起人过失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发起人之间的责任应当按照约定或者投资比例划分。
公司发起人要承担的责任: 1、足额缴纳出资的责任; 2、补足其他发起人少缴的出资的责任; 3、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的费用和债务承担的连带责任,以及返还认股人本息的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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