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案件被发回重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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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再审法院在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后,如果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所以,只要再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就可以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当然也可以由再审法院直接进行改判,或变更原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七条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予维持;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应当在再审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予以维持。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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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发回重审的条件有: 1.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 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 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2.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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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5 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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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2 1,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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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7 15,3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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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3 15,340 -
再审案件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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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2 1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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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二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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